香港文匯報訊(記者 葛婷)特區政府今天(27日)刊憲公告,何俊仁因被裁定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,今年5月被律師紀律審裁組裁定違反《香港事務律師專業操守指引》原則,予以譴責及暫時吊銷其律師執業資格3個月,另須就相關事務費支付逾18.7萬元。
根據憲報內容,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按照《法律執業者條例》第 12(2) 條的規定公布,律師紀律審裁組於今年5月15日,裁定對何俊仁的3項申訴證明屬實。該等申訴指何俊仁就多項「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」,違反普通法及《公安條例》,並可根據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》予以懲處的刑事控罪被定罪,違反《香港事務律師專業操守指引》原則,即何俊仁未有恰當地規範自己的言行,並且以相當可能令行業聲譽受損的方式行事;以及作出與律師身份不符的行為,違反普通法,因而損害了其誠信、其信譽及行業的聲譽。
審裁組向何俊仁施以譴責,並暫時吊銷其律師執業資格,由審裁組的裁斷陳述書及命令的日期起計為期3個月;何俊仁須於2025年9月30日或之前向申請人、檢控員及審裁組書記支付事務費及代墊付費用,合共18.7萬元。
資料顯示,2019年8月18日,何俊仁等人涉維園舉行的所謂「流水式集會」,被控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,何俊仁被判囚12個月,緩刑兩年。2019年10月1日,何俊仁又涉維園的非法集會遊行,被判囚18個月。2019年10月20日,何俊仁涉及九龍非法遊行,被判刑16個月,連同其他同類案件,總刑期為18個月。2020年6月4日。何俊仁再涉維園非法集會,承認「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」、「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」罪,被判囚10個月,與前述案件的刑罰同期執行。
另外,何俊仁與反中亂港組織「支聯會」及其頭目李卓人及鄒幸彤,被控干犯香港區國安法下的「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」,控罪指4人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,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、策劃、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,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,即推翻、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,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。何俊仁2022年8月獲准以70萬元現金及40萬人事擔保外出。他涉嫌在保釋期間違反保釋條件,2023年3月被警方國安處拘捕後收押。案件將於2025年11月開審。